|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08日 21:1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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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本次股份变动前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856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7%,下称:青州造纸)因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经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资产)福建省分公司(下称:福建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及福建省财政厅申请,执行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分别出具了两份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将青州造纸所持公司股份53292960股、32387040股(股价均按照规定采用2010年6月3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计算,每股3.82元)作价203579107元、123718493元,分别交付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财政厅抵偿债务。 因福建省分公司为非法人单位,经其申请,并征得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同意,上述应交付其抵债部分的股权将由执行法院以司法扣划形式过户至其总公司,即信达资产名下。 本次法院裁定执行结束后,青州造纸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信达资产、福建省财政厅将分别受让公司限售流通股53292960股、3238704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5.02%、3.05%。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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