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26日 19:4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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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二届六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卖方)与深圳钰湖电力有限公司(下称:钰湖电力或买方)签署天然气购销协议(电厂专用):协议约定预计2011年下半年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供应深圳后,卖方开始给买方供气,试运转期为30天,供气期约为28年(自供气试运转期结束后的第一天至本协议期满)。销售数量为:达产至协议期满每年3.74亿立方米,照付不议气量(即买方必须购买、卖方必须供应的最低年协议气量)3.366亿立方米;协议正式供气日至第五年(达产期)的各年协议气量皆为3.74亿立方米,照付不议气量分别为2.618亿立方米、2.805亿立方米、2.992亿立方米、3.179亿立方米、3.366亿立方米。产品价格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2039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与中石油签署的《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购销协议》约定,公司在西气东输二线达产后每年向中石油采购40亿立方米天然气,这些天然气主要销售对象为深圳市电厂用户,公司正在与各电厂用户商讨签订天然气购销协议事宜。为此,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经营管理层审定并签署与电厂用户的天然气购销协议(电厂专用),在协议中约定的价格等主要条款要同公司与钰湖电力签署的上述天然气购销协议的主要条款基本一致,授权的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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