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08日 20:4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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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下称:工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即因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股份)向工行借款出现逾期,要求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案,经审理,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收到新区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出具的有关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应分别于2010年11月30日、12月30日、2011年6月20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62102.48元、32062102.48元、32062102.48元(分别对应利息11162566.14元、11162566元、11162566元);工行同意公司不再对上述三笔利息共计33487698.14元承担保证责任;若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日期分期足额支付,则对应贷款利息减免额度自动取消;公司应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将案件受理费423299元支付给工行。双方之间别无其他争议。 公司对华源股份担保涉及工行部分为12000万元,公司计提了8400万元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将导致公司经济损失96609606.44元。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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