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03日 21:1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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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街证券营业部(下称:杭州营业部)于2010年11月1日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青海高院)送达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庆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庆泰信托)诉杭州营业部财产侵权纠纷案,判决如下:杭州营业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庆泰信托1947598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521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杭州营业部承担。 公司将责成杭州营业部依法行使上诉权,并通过二审程序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鉴于在与本案相关的诉讼案件中,青海高院已经扣划公司银行存款20475985元,而在相关诉讼案件再审判决后,青海高院应退还上述扣划款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青海高院根据庆泰信托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将应退还公司的上述款项冻结,并仍滞留于青海高院。同时,公司已经将上述被扣划款项列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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