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02日 20:5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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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分别与国中水务(BVI)有限公司、豪峰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协议对方2010年11月1日分别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同意自评估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至股权转让生效日期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拟收购项目-国水(昌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国水(马鞍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产生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75%股权、太原豪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80%股权分别产生的利润归公司所有。若股权转让生效日的未经审计净资产较基准日减少的,则由原股东将减少的净资产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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