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29日 09:2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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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03年9月19日,公司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新公司)、武汉方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方德公司)以及兴山兴发三利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三利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方德公司与三利公司合资组建宜昌方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方利达公司),兴建一条年产40万吨的磷渣烘干线,磷渣由公司和三利公司在合资期限内供应,其产品干磷渣由华新公司负责收购。上述四方于同日签订了《磷渣供销协议书》,作为合作协议书的附件。上述磷渣烘干线于2005年2月建成投产。2006年1月宜昌泓清源水电有限公司(下称:泓清源公司)收购了三利公司持有的方利达公司全部股权。 后来由于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方德公司和华新公司将被告公司、泓清源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书》与《磷渣供销协议》,并由两被告连带赔偿违约行为给原告方德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01.68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截止公告日,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根据应诉通知书,法院将于2010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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