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17日 18:3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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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与四家借款银行及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下称:中建材)签署有关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合同变更书、协议书后,于2010年10月14日,公司又与一家借款银行及中建材签署有关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下合称: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书》。 补充协议书涉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原借款期限作如下变更:自借款人提款之日(即2009年11月27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止;免除2010年2月2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期间所有利息;前2年(即从2010年2月2日起到2012年1月31日),借款人不还本金。后5年(即从2012年2月1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每年借款人偿还贷款人本金7.2%(按月偿还本金6‰)。 解除洛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和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人与贷款人于2009年11月27日签订的《保证合同》仍然有效,由中建材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担保期限为每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补充协议书》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书》为准。 根据以上情况,按公司目前执行的借款利率计算,预计2010年公司减少利息支出人民币2455875元,2011年至2017年每年可减少利息支出人民币269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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