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29日 22:2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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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三家借款银行及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下称:中建材)签署有关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合同变更书后,2010年9月29日,公司及子公司又与一家借款银行及中建材签署有关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协议书》。 借款合同涉及借款金额人民币11000万元;贷款人同意为借款人调整贷款,借款调整期限为7年,即从2010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免除从2010年2月1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所有利息。前2年,即从2010年2月1日起到2012年1月31日,借款人不须执行分期还款计划;后5年,即从2012年2月1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借款人每年偿还贷款人本金7.2%(按月偿还本金6‰)。 中建材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重组贷款(即此次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解除原借款担保。 根据上述签订的相关协议书,按公司目前执行的借款利率计算,预计2010年公司减少利息支出人民币6502980元,2011年至2017年每年可减少利息支出人民币7106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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