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07日 20:4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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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股份)有关借款(华源股份提供反担保)逾期,而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下称:工商银行)提起诉讼事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就该案出具了有关民事调解书,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前归还工商银行借款本金17994542.25元(对应利息7446820.59元);于2010年11月2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994542.25元(对应利息7446820.59元);于2010年12月25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994542.25元(对应利息7446820.58元);工商银行同意公司不再对上述三笔利息共计22340461.76元承担保证责任。 2、公司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华源股份破产重整方案中所确定的华源股份股票的抵债价格(即每股4.37元)向工商银行购买其已获得的部分华源股份股票4056216股,转让价款合计17725663.92元(该笔转让款不包含在还款金额之内),于2010年10月10日前与第一期归还本金一起支付。 公司对华源股份担保已计提了7208万元的预计担保损失。本次诉讼将导致公司经济损失53983626.75元。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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