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28日 07:3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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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8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系因2008年度公司分别两次为参股公司铁通华夏电信有限公司(下称:铁通华夏)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下称:华夏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4770万元,担保期限一年)所造成的连带责任]通知书(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申请执行人为华夏银行,被执行人为公司),裁定:冻结、划拨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以及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公司聘请的律师就该项执行裁定与法院执行庭取得了联系,目前法院的执行情况如下:2009年9月16日法院向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对公司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群芳中二路的商铺进行了查封、冻结。冻结期间,上述房产不得办理抵押、过户、买卖等手续(该项裁定法院近日送达公司,该项目现正常经营);2010年7月法院冻结查封了原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紫玉山庄别墅;法院目前在继续查找主债务人铁通华夏的资产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资产;公司目前尚不确定今后是否有其他的诉讼情况。 公司目前尚不知铁通华夏向华夏银行借款4770万元的去向。本次法院执行仲裁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很大影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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