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06日 21:3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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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日收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两个案件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通知公司其已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下称:安龙支行)诉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虹公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两个案件,有关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华虹公司于2005年7月与安龙支行签署的编号为2005003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下称:03号合同),借款金额为70000000元(华虹公司已经用其所有的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提供了抵押担保),期限为五年(2005年8月31日至2010年8月30日);其中:已于2007年12月31日还款10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还款15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还款1000万元并展期1500万元。根据安龙支行于2009年10月29日与公司签署的有关《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为03号合同项下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上述借款到期未还,现安龙支行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华虹公司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35000000元及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华虹公司提供的抵押关键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2、根据华虹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与安龙支行签署的编号为建贵黔西南流贷(2009)第17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下称:17号合同),借款金额为1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2009年10月29日至2010年10月28日)。根据安龙支行于2009年10月29日与公司签署的有关《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为17号合同项下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03号合同项下的借款到期未还,以致安龙支行宣布17号合同项下15000000元贷款立即到期,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华虹公司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华虹公司提供的抵押关键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上述两案件的开庭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15时;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裁定对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2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次诉讼使公司存在或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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