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23日 19:4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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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公司(乙方,出卖人)于2010年8月18日与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甲方,买受人)正式签署有关《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标的物(下称:收购地块)为公司位于南宁市亭洪路的0507065宗地[属出让工业用地,面积为113990.07平方米(折合170.985亩)],四至范围以有关《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所示红线范围为准;经按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在收购地块出让前预付土地收购补偿费人民币542707573.00元;公司现厂址土地变性增值收益按出让价扣除收储成本和国家计提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司整体搬迁所涉及的费用。乙方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收购地块按本合同规定条件交由甲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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