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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公布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公告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17日 19:59 作者
    根据有关规则等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简称:吉林证监局)于2010年7月5日至20日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近日作出了《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的决定》(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公司就存在的“2009年度公司确认的税收滞纳金支出有关情况披露不够充分”等问题进行整改,并要求公司在2010年10月31日前予以整改,且达到符合有关准则等文件的要求。同时,要求公司在2010年9月20日前,向吉林证监局提交有关书面报告,将由其组织检查验收。
   公司董事会将在吉林证监局要求时限内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说明,提出有关整改措施,并向吉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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