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10日 22:2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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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要求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简称:工银亚洲,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上市;截至本公告日,法定股本为港币5160000000元,已发行股本为港币2704123066元,分为1352061533股股份;公司拥有984364740股工银亚洲股份,占其已发行股份的约72.81%]董事会向计划股份(指于紧接协议安排生效当日前一个交易日下午四时整工银亚洲已发行之股份,包括工银亚洲于本公告日后可能发行之任何股份,但公司实益持有之股份除外)之登记持有人提出私有化工银亚洲的建议。该建议将根据有关条例以协议安排之方式实行。待协议安排生效后,计划股份将予注销,并由工银亚洲向公司发行已缴足股款的新股份;工银亚洲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其股份在协议安排生效当日撤销在联交所之上市地位。根据协议安排,注销工银亚洲每股计划股份的注销代价为现金港币29.45元[较工银亚洲股份于最后交易日(即2010年7月26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港币23.05元溢价约27.77%];公司应付的现金代价总额约为港币10828.67百万元,将以公司的自有资金拨付。 在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下称:《收购守则》)之规限下,协议安排生效的前提条件所述之任何条件于2011年3月1日[或收购方与工银亚洲可能同意或(在适用的情况下)香港高等法院可能指示及《收购守则》可能允许之较后日期]或之前未能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则协议安排将告失效。 本次私有化的完成尚需获得工银亚洲股东大会、法院会议等有权监管机构的所有必要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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