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29日 21:2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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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召开三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自筹资金新建多功能水下工程船、购置两台750吨级履带起重机,总投资额分别为13.76亿元、1.45亿元人民币。 二、同意公司在天津临港工业区购置土地分期逐步建设临港工业区基地(占地面积为148.3万平方米),并注册全资子公司进行场地建设和后续运营管理,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亿元。 三、同意公司青岛子公司新建5#滑道并对3、4#滑道进行改造,项目总投资为1.47亿元人民币,建设工期为一年。 四、同意将建造深水铺管起重船项目总投资费用预算由23.81亿元增加到27.31亿元,追加预算资金由公司自筹。 五、批准公司青岛子公司以1.91亿元的价格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岛湾 CBD 区购置24537平方米土地,并拟以其现有土地作为投资,与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合作开发建设海洋石油工程制造事业总部大厦。项目建成后将根据双方预先确定的方案进行房产分配。 六、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七、通过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公司直接持有其99%的股权,并通过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其1%的股权,下称:青岛海油)提供担保的议案:按照青岛海油与雪佛龙澳大利亚公司(下称:雪佛龙)于2010年4月13日签订的 Gorgon LNG 工厂工艺模块建造项目合同的要求,公司向该合同业主雪佛龙出具母公司履约保函,公司将无条件并不可撤销的就青岛海油履行协议下应由其行使、执行、履行和遵守的每个条款、规定、条件、义务和协定,向业主及其继任者和受让人承诺第一性的独立偿付担保,而非保证担保。 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8月16日上午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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