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13日 20:0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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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港口集团)曾于2009年4月签署含有“供水服务”的《综合服务协议》,现经与连云港市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港口集团协商,原供水方式不变,仍通过港口集团供水管网向港区内用水单位(下称:用水单位)供水,但拟改变原结算方式,由自来水公司与用水单位按供水价格直接结算,港口集团代收代缴。二次供水成本即供水管网设施维护费用由港口集团与用水单位另行结算。 公司与港口集团另行签署《供水管网设施维护协议》,港口集团应保证到公司水表段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与维护,由港口集团每月仍按公司实际用水量0.588元/吨二次供水成本收取供水设施维护费用,并随维护成本的变动做相应调整。本协议作为上述《综合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双方签字后经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综合服务协议》中“第二条 供水服务”项下的相关内容在此协议生效后自动失效。 上述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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