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01日 19:1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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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鄂州市恩康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恩康公司)借款纠纷案中,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恩康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公司启动了担保追偿诉讼程序,并于日前收到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恩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公司人民币520万元及利息;驳回公司对恩康公司大股东湖北多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多佳集团)的诉讼请求;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3200元,由恩康公司负担。 公司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拟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多佳集团因滥用恩康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对恩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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