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6月30日 21:5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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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公司2004年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下称:陕县农行)借款两亿元(该项借款于2009年至2015年逐笔分批到期)提供担保一案(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向法院起诉公司和陕县农行,请求确认2004年公司与陕县农行签订的两亿元担保合同无效),判决如下: 依法确认被告陕县农行与被告公司于2004年8月27日、2004年12月10日分别签订的(410503111)农银保字(2004)第08001号、第12001号保证合同无效;陕县农行对上述保证合同无效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公司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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