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顶”公布关于收到有关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公告 |
|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25日 21:3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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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峨眉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的有关《执行裁定书》(均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通知书》各两份,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下称:万利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下称: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万利达公司向峨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作出有关《执行通知书》,依法责令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万利达公司支付欠款252414.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18元,申请执行费3754元。 由于万利达公司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60686.58元)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有关《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78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二、关于公司与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腾铁合金有限公司(下称:钰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下称: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钰腾公司向峨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作出有关《执行通知书》,依法责令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钰腾公司支付欠款10211871.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536元,申请执行费77611元。 由于钰腾公司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336018.95元)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有关《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79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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