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31日 22:4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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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受理案件通知书》,就公司诉天津市嘉萱华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嘉萱华公司)一案,经审查予以受理。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与嘉萱华公司于2008年3月签署编号为PL/BL/19/08-09及MO1195SL的两单《代理进口协议》,并共同与天津外代报关行签署相应编号的《进口铁矿港口代理及控货协议》后,公司依约代理嘉萱华公司进口铁矿粉91000余吨,货款总金额人民币107744637.9元。因市场行情变化,被告在支付少量款项后,不再向公司支付货款及各项费用。在经公司多次催促,被告拒不付款、拒不接货的情况下,公司垫付了各项费用并依约自行销售处理了剩余货物。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1553174.52元;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垫付款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3190111.35元;被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7066849.52元(从2008年7月8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0年1月31日,计7066849.52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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