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31日 22:4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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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其与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高士通)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向其支付人民币80000000元,汇入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下称:运输法院)指定的帐户,并将案件执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98399元同时汇入运输法院的帐户。 现公司接到运输法院2010年5月28日做出的有关《执行裁定书》两份,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的(2009)黑高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鉴于被执行人公司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秋林商厦营业楼”-2-27层共计74385.61平方米房产的查封。 关于省高院(2007)民四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法院执行期间,经查公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拥有一处商业用房,根据申请执行人高士通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秋林商厦营业楼”一层共计4912.57平方米商用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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