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秋林”公布关于与高士通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公告 |
|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20日 08:2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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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于2010年5月15日与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简称:高士通)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在有关案件执行法院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下称:法院)主持调解下以及依据双方所签署的调解笔录,甲方和乙方于同日签署本债务重组协议(下称:本协议):乙方知悉并确认,甲方已依法受让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对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及该债权项下的所有从权利,即甲方对乙方所享有债权本金人民币193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清偿所欠债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10000000元,其中:2010年5月31日之前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80000000元(下称:第一期还款),剩余款项人民币30000000元应于2010年8月15日之前一次性全部付清(下称:第二期还款)。上述所有款项均应通过电汇方式直接打入法院指定的帐户。 乙方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第一期还款并甲方收到法院足额转入甲方账户的相应款项后,以及乙方将本协议明确的案件执行费(共计人民币298399元,由乙方单方承担)按期(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支付至法院后,甲方将于收到款项的次日向法院递交解除除秋林商厦一楼以外的其余查封的申请;乙方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第二期还款并甲方收到法院足额转入甲方账户的相应款项后,甲方将于收到款项后次日向法院递交解除对秋林商厦一楼的查封及对乙方其余全部资产的查封(如有)的申请。依调解笔录的相关内容,法院将于收到甲方上述相关申请的当日解除有关查封。 在乙方依约按期足额支付人民币110000000元,并甲方自法院收到上述款项的,甲方同意放弃对乙方的剩余债权(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及其它执行请求。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解除协议的,甲方有权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院文书,标的债务不因已经支付部分还款而有任何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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