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19日 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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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送达的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一份,现就有关诉讼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严飞满诉称:1992年公司(被告)成立进行定向募集股份时,广东惠阳县银海实业发展公司(下称:银海公司)曾于1993年向公司汇款530万元用于认购公司270万股法人股股票(下称:标的股票),但银海公司一直未得到该等股票。2003年4月19日,银海公司将其购买公司股票的受偿权转让给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汇达公司)。2007年9月26日汇达公司依据该项受偿权向中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确认股权并交付标的股票。经中院及广西区高级法院(下称:高院)审理,高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有关终审判决,认定公司在股份制改造完成且上市后交付股票已不可能,因而判决驳回汇达公司要求给付股票的诉讼请求。 2010年4月20日,汇达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合同》,汇达公司将530万元股票投资款的受偿权本金及孳息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因此,原告基于上述受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530万元购股款本金及孳息。 本案已进入审理程序,公司将积极应诉。 此外,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如下: 2008年10月被告王义鑫向高院就原公司诉南宁市中讯公司、王义鑫、王雪梅(下合称:三被告)委托代开信用证纠纷案(原值本金2321698.97元,利息1345091.40元,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申请再审,再审立案后高院指定中院审理本案。经审理,中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再审判决,要求三被告支付本金1738484.50元(由于原审期间王义鑫将两套房子用于抵债值为583214.47元,因此应从本金中减去该等金额),应付利息从2003年3月17日起算至今。一审法院驳回了王义鑫要求免除其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及其他再审请求。本案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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