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27日 06:5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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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同意公司与江苏浩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浩明)正式签订《共同投资框架协议书》,双方共同投资设立江苏阳光照明有限公司(暂定名),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分两期投资到位),其中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方式出资2550万元,占51%的股权比例;江苏浩明以经评估并经出资双方一致认可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面积共计79340.00平方米(约合119亩),使用终止日期至2059年12月19日,评估价值12456000.00元]、机器设备及现金方式出资共计2450万元,占49%的股权比例。投资期限为20年。 本投资尚需经江苏省高邮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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