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23日 07:2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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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起诉方江苏乾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乾康公司)状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商房产)在联合开发建设南京“万豪中心”项目[下称:项目;中商房产曾于2002年12月19日与江苏泰和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公司)、南京三乐电气总公司就联合开发建立项目签订有关联建协议书,并于2006年7月31日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作出了相关约定,后泰和公司于2006年9月22日将其在项目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乾康公司]中的违约行为,乾康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判令中商房产分别依约履行房屋燃气设计及施工等工程、901大楼东南侧道路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及道路施工工作,并分别承担全部费用人民币334.495万元、582.235万元;判令中商房产依约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22.25万元;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中商房产承担。 南京中院已受理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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