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09日 20:0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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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召开六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二、同意公司为下列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公司向控股80.2%的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度1500万元的借款资金,借款期限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继续向控股85%的洛阳中央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度6800万元的借款资金(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通过的原借款即将到期),借款期限顺延一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上述借款期间公司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三、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鉴于公司相关董事会通过的为控股99.69%的南京太平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太平洋)、控股91.55%的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徐州百货)、控股98.41%的济宁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济宁百货)提供的银行借款担保将要到期,现同意公司继续为上述三家子公司提供银行借款信用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为南京太平洋、徐州百货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分别由2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4000万元降为2500万元;为济宁百货提供的担保最高限额仍为5000万元。上述担保期限均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8450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285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5601万元。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累计数量为5601万元,其中:徐州中央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3092万元;济宁百货对外提供担保2509万元(均发生于公司收购上述两公司股权之前)。 董事会决定于2009年11月30日上午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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