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25日 06:1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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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案件受理通知书(电子邮件扫描件),现将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成都天成碳一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天成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复审委)提出针对公司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用甲醇生产二甲醚的方法”(专利号:200410022020.5)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了天成公司的请求,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2009年10月18日,复审委做出第140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第14019号决定):“宣告第200410022020.5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8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公司(原告)不服第14019号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审委为该案被告,天成公司为该案第三人)。公司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14019号决定中认定原告200410022020.5号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的部分,并确认该权利要求有效。法院于2010年3月9日正式受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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