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2月24日 22:0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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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收到天津市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针对公司前身即资产重组前的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香集团)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等原因,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天香集团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董事兼财务总监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六名时任董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公司声明:2009年度公司依法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重组前,公司名称为天香集团,因涉嫌违反相关规定于2007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该立案调查结果与重组后的公司资产和人员无关。上述决定书所记载的主要内容概与公司及现任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关,其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均发生在重组前。公司将针对决定书涉及公司的部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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