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2月10日 20:1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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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召开七届七次董事会及七届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通过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报告期末总股本3384402426股为基数,每10股送5股派0.60元(均含税)。 三、通过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通过关于建立《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五、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与四家单位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与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丰特纸)、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下称:加西贝拉)、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都控股)分别继续建立以人民币20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互保的贷款合同仅限于各自向债权银行签订的贷款到期日分别在2013年4月30日、2011年6月30日、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贷款合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合称:新湖公司)建立以人民币10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新湖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超过新湖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50%。互保的贷款合同仅限于各自向债权银行签订的贷款到期日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贷款合同。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为民丰特纸、加西贝拉、美都控股分别提供担保10500万元、4900.60万元、10000万元。公司为新湖公司共提供担保15000万元。均无逾期担保。 六、通过公司于2010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总额度不超过30亿元担保的议案,上述担保单笔额度不超过10亿元,担保期限为担保合同签订日在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七、授权总裁批准公司与为其开发的楼盘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多为公司的联营企业,指由新湖集团及其子公司控股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内、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内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3月3日上午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有关及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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