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24日 07:5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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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与下列企业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公司与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分别建立以人民币20000万元、3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对该等限额的适用范围作出相关约定。互保期限为自互保协议签订之日起,各自向债权银行签订的贷款到期日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贷款合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为174953万元人民币,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为122600万元人民币,无逾期担保。 二、通过关于不再对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下称:青海碱业)追加投资的议案: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湖集团)与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湖创业)于2007年11月签订的《关于青海碱业转让之框架协议》,新湖集团对青海碱业增资扩股35%的权利分步转让给新湖创业。据此,新湖创业已收购新湖集团持有的青海碱业10.83%的股权,新湖集团也作出相关承诺。鉴于公司在吸收合并新湖创业后,将进一步专注地产主业,而青海碱业不是公司主业和战略发展方向,因此决定不再对青海碱业股权追加投资,即放弃受让新湖集团持有的青海碱业24.17%股权。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1月8日上午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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