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2月03日 21:5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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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3日接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下称:香港高院)原讼法庭有关《传讯令状》,原告 CALYON(下称:东方汇理银行)因借款合同纠纷,通过香港高院起诉公司,香港高院立案受理并于2010年2月2日发出附有《申索背书》的《传讯令状》,要求公司于14日内作出答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6年8月底,公司以自有船舶“天发”、“天达”、“亚荣”作为抵押保证,向东方汇理银行借款1000万美元,期限为4年。东方汇理银行在《申索背书》中向香港高院诉求:请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70282.17美元及利息和违约金等。 本案尚未进入庭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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