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25日 22:2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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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四份,该院于2009年12月17日就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对四起担保贷款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此外,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共计298381元。 公司在2006年度、2007年度已对四起担保贷款纠纷案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提预计负债1.17亿元。根据本判决,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3665万元。公司原已计提预计负债减去应承担的连带责任部分,将予以冲回,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将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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