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20日 19:2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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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上海建配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下称:上海建配龙)因建配龙凯旋生活广场工程(现更名为建配龙中环生活广场;公司与上海建配龙曾就该工程于2005年4月、5月16日签订有关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产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在多次催讨工程款(上海建配龙尚欠公司人民币3.71099791亿元)无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13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求:判令被告优先将上海市真北路1531号(为上述工程地址)地上建筑物以成本价5000元/平方米充抵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71099791亿元(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19日向公司签发了有关传票,通知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参加该案件的第一次开庭审理。 截止公告日,本案原被告进行了开庭前证据交换。由于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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