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04日 21:5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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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国贸支行(下称:国贸支行)于2003年9月30日签订的有关《借款合同》,因借款到期后公司未偿清借款本、息,国贸支行按有关要求,将该笔贷款移交鄂州文峰塔农行(下称:文峰塔农行)清收,后文峰塔农行将公司诉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鄂州中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鄂州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有关《民事调解书》: 公司下欠文峰塔农行借款本金940万元、利息截止2009年5月20日为779730元(从2009年5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6%计算)。于2010年1月5日、2月28日、6月30日之前分别偿付本金7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余下本金370万元及利息、文峰塔农行律师代理费20万元由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偿付清结。文峰塔农行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1800元减半收取为459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50900元,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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