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30日 22:0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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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洛玻集团)有条件收购其所持有的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简称:龙新玻璃)50%股权事宜,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所规定的生效先决条件,除龙新玻璃的另一方股东新安县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安发达)放弃其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购买权及龙新玻璃股东会批准的生效先决条件外,其它先决条件已满足。鉴于该先决条件致使该项收购截止目前并未完成[主要原因详见2009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且仍与新安发达协商不成,导致《股权转让合同》已失效。为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执行该项收购,并要求洛玻集团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返还收购价款3500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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