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26日 15:5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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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接经理层报告,就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诉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申万投资)、公司、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川投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银万国)的企业借贷纠纷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公司、川投公司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并下达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申万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如申万投资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申银万国仍限公司应当对申万投资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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