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15日 21:0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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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下称:九寨法院)以[(2009)九法执字第089号](下称:第0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据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立信)和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与有关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债务代偿和解协议书》{经九寨法院[(2007)九法执字第054号(下称:第054号)、08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生效},将四川立信所持有的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下称:朝华集团]1641万股、2010.9979万股、1000万股股份分别过户给相关受让方,上述转让股份已于2009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 公司向九寨法院和指定该院执行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九寨法院第054号、08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九寨法院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立信持有的朝华集团社会法人股。 公司针对上述事宜提出执行异议阐述了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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