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09日 20:5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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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收到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安汽车)转来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关于金安汽车与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河实业)、杨龙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金安汽车未履行法院作出的(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黄河实业向法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令金安汽车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限金安汽车在收到本申报财产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法院申报财产,执行期间有新增财产的,应当在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法院申报。 上述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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