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25日 21:1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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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收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包头中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现就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原告)于2005年3月与被告北京北方天宇通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天宇通力)签订的旋挖钻机销售与售后服务协议及之后签订的相关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北京富力嘉海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富力嘉海)对天宇通力购买的旋挖钻机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天宇通力陆续欠货款不能依约给付公司。截止2009年5月13日,天宇通力共拖欠公司货款62454010.37元。公司多次与被告方就还款事宜协商、接洽,但都无果而终。故公司于2009年10月向包头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天宇通力偿还公司欠款人民币62454010.37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判令富力嘉海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 截止目前,公司已针对以上款项计提30%的坏账准备,但本案诉讼结果对公司今后的利润将产生一定影响。公司目前经营运作一切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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