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20日 22:3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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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法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原告)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原告于2004年8月、2005年3月、2005年6月分别向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1800万元、2000万元(合计5800万元),后公司逾期未能偿还。原告于2009年10月13日就此三笔贷款事项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就上述诉讼,法院将于2009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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