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6日 20:29 |
作者: |
|
| |
根据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下称:《报告书》)对于绍兴项目的相关安排,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与高堡资产有限公司、世茂房地产控股(BVI)有限公司(下合称:转让方)分别就转让绍兴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纪元)和绍兴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股权事宜,签订了《新纪元股权转让款结算协议》和《新世纪股权转让款结算协议》(下合称:结算协议)。按照《报告书》的有关约定,上述股权转让对价由下述部分构成:新纪元和新世纪的净资产评估值合计人民币471894864.84元;自2007年9月1日至股权转让生效日的前一日(2009年6月30日)的期间内,经审计的净资产增减额-2977737.03元;公司应支付的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费合计人民币6704424.79元。根据结算协议的约定,公司受让新纪元、新世纪各100%股权分别应支付人民币101308513.14元、374313039.46元。根据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公司于2009年11月12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兑港币中间价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项的51%,共计支付折合人民币242566991.83元(下称:本次股权转让款)。 此前,新纪元和新世纪的工商登记已变更至公司名下。本次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后,公司已完成新纪元和新世纪的股权转让手续,该两家公司已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