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28日 08:0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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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持有公司约35.71%的股份,下称:中船)有关持续性关联交易的2007-2009框架协议(下称:原协议)将在2009年12月31日届满,公司与中船于2009年10月27日签署了条款与原协议大致相同之2010-2012年框架协议(下称:新协议)。由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合称:本集团)向中船及其子公司和联系人(下合称:中船集团)提供各类产品和服务,截至2010年、2011年及2012年12月31日三个财政年度的建议上限额(下称:以后三年上限)分别为人民币514.76百万元、566.23百万元、679.48百万元;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各类产品和服务,以后三年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474.43百万元、1846.37百万元、2239.64百万元。在上述交易中,公司的最高存款余额及贷款额均为人民币5亿元,该等存、贷款业务将与中船集团旗下中船财务有限公司进行;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25亿元。上述建议交易上限额系综合过往交易额、预计订单等相关因素订定。 根据有关规定,新协议须待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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