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27日 22:5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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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6日,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沪二中院)下达的有关文件,公司(被告)涉及与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下称:万事利)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纠纷被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与万事利于2007年5月30日与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委托贷款保证合同》,万事利为公司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2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6月8日起至2007年12月7日,年利率10%)提供担保。因借款期满公司未归还上述债务,经上述银行向沪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万事利于2009年8月21日代为公司偿还本、息及委托拍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9288774.13元。现原告诉讼请求:公司立即支付万事利代为偿还的债务人民币29288774.13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2009年8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09年10月9日,按银行同期月利率0.486%计算利息,共计人民币237239元。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目前正与万事利对该笔债务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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