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16日 22:2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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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司将持有的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08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7800万元,2009年1月增资后总股本为1亿元,下称:广西田园)股份700万股、392万股、300万股分别转让给谢建龙、广西泰和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夏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合称:股权受让三方),合计转让广西田园股份1392万股(占其2008年底总股本的12.93%),以广西田园2008年底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2.71元为基础进行适当溢价,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3.3元,交易总金额为4593.6万元。 公司曾以上述标的股份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下称:中行),为公司及其控股78.4%的子公司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国发)向中行借款2500万元及26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借款逾期未还,中行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海中院)提起诉讼(即中行诉被告公司及湖南国发金融借款纠纷两案),并向法院申请保全冻结了上述标的股权。现相关各方已于2009年9月14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已收到北海中院于同日出具的有关《民事调解书》,就中行诉公司及湖南国发金融借款纠纷两案达成调解,具体如下: 中行、公司、湖南国发、广西田园四方同意将公司持有的广西田园1392万股股份作价4593.6万元转让给股权受让三方。公司同意将该等股权的转让价款用于偿还公司、湖南国发对中行的借款,并对借款偿还事宜作出相关约定。本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中行在股权受让三方确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查封申请,并按股权受让三方的要求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2008)北民二初字第35、36号案件的受理费、法院专递费、诉讼保全费分别共计94730元、97416.5元,二案件受理费合计192146.5元。由股权受让三方分别负担96073.25元、53801.02元、42272.23元。 截止2009年10月16日,股权受让三方已将股权转让款汇入北海中院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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