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22日 20:04 |
作者: |
|
| |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下称:中行)起诉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1、中行(原告)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发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因公司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向中行申请的四笔借款共计人民币6900万元(公司分别以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提供了一系列的担保,并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到期后,公司未按时还款。故中行诉至法院,诉请判决:被告公司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68969881.98元及利息13819160.02元(利息暂记至2009年3月21日,以后另计);被告国发集团等对公司贷款68969881.98元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首饰公司)名下的南珠宫房地产、被告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下称:北海医药)名下的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夜巴黎酒店、国发产业大厦、国发股份公司办公楼)、被告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太合经贸)名下的太合大厦(该四项资产下合称:贷款抵押物),上述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公司所持有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78.4%的股权(下称: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海中院)已就本案出具的有关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或者冻结被告公司、国发集团、首饰公司、北海医药、太合经贸等价值82789042元的财产;查封公司持有的上述质押股权。 2、中行(原告)诉北海医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因北海医药向中行申请的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期限至2007年6月18日;北海医药分别以抵押、保证二种方式提供了一系列的担保,并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到期后,北海医药未按时还款。故中行诉至法院,诉请判决:被告北海医药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7695269.23元及利息3274071.09元(利息暂记至2009年3月21日,以后另计);被告国发集团、公司等对北海医药贷款18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司收到北海中院已就本案出具的有关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或者冻结被告国发集团、公司、首饰公司、北海医药、太合经贸合计价值20969340.32元的财产;查封公司持有的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1392万股的股权。 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