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28日 21:0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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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7日收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州中院)有关传票及起诉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于2005年5月24日与被告公司、中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及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后三被告下合称:三家保证人)签订了《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公司出借人民币4340万元,实际发放4300万元,并由公司以9#机生产线(设备)设定抵押,同时三家保证人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满后,公司未归还。原告请求州中院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贷款本金41460000.00元,欠息11771062.26元,合计53231062.26元;各被告承担此案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因此案发生的诉讼成本费用;原告依法行使抵押权;三家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银行等有关各方协商并力争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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