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08日 20:4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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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三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下述内容与前次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1、梁稳根(为公司董事)等十位自然人(下称:承诺人)补充承诺:公司2009年、2010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8亿元、4.5亿元,2011年至2013年每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2009年-2013年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以有关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若不足则承诺人在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30日内,就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公司。 2、如果公司经审计的2009-2013年度逐年实际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承诺人承诺逐年以现金补足差额;若承诺人当年的现金补偿不足,则公司可按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承诺人持有的一定数量公司股份(各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的上限为本次交易承诺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具体数量按有关公式确定。 3、自本承诺出具日起至回购实施日,如公司股票发生相关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回购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回购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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