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12日 22:4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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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召开五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长春东北亚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金海马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光彩大市场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关联企业整体出租大卖场的议案。 二、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香江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南昌香江)于2009年8月10日与关联方深圳市大本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本营投资)签署《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终止双方于2008年11月27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总金额为人民币27841830元,期限为五年;下称:租赁合同),南昌香江按照租赁合同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在此期间所收取的商户租金归南昌香江所有,解除协议生效后的南昌香江将已经签署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给大本营投资,由大本营投资承担一切的债权债务,所有法律责任由大本营投资承担。大本营投资同意在解除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由其向南昌香江支付装修补偿金人民币4512252元;南昌香江已经与施工方签订装修合同、但尚未支付完毕的款项,由大本营投资负责支付。 董事会决定于2009年9月2日下午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有关及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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