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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公布信托纠纷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24日 21:42 作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下称:静安法院)曾就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太原东阁)、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太原威廉)、张玲娟诉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托纠纷三案件作出有关民事判决书,公司近日收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下称:太原分行)、太原东阁、太原威廉三方因不服该判决,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沪二中院)提起的民事上诉状,同时公司也对以上判决提起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太原分行诉请:撤销静安法院(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322号、323号《民事判决书》(下分别称:322号判决书、323号判决书),改判太原东阁与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3号《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下称:20041113号信托合同)及太原威廉与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2号的《河南新陵公路贷款资金信托合同》(下称:20041112号信托合同)有效。
    太原东阁诉请:撤销322号判决书,改判20041113号信托合同有效。
    太原威廉诉请:撤销323号判决书,改判20041112号信托合同有效。
    公司分别向沪二中院对322号、323号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诉请:改判20041113号、20041112号信托合同无效;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系争合同无效的主要事实与理由:系被上诉人太原分行与被上诉人太原东阁、太原威廉等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述理由既未作出认定,也未予以明确,请求上诉法院予以明确。
    公司向沪二中院对静安法院(2008)静安二(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诉请: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系争合同无效的主要事实与理由:系被上诉人太原分行利用银行信用骗取客户资金,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系争合同,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这一理由既未作出认定,也未予以明确,请求上诉法院予以明确;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太原分行与被上诉人张玲娟签订的《阳光理财协议书》到期后,已向张玲娟支付了1000万元理财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根据,上诉人请求上诉法院查明事实后进一步作出认定。
    本次诉讼尚未结案,故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的本期利润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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