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25日 22:4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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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两份《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眉山中院)一份《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重庆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于2009年5月21日向乐山中院分别提出的保全申请,经乐山中院审查,分别裁定:对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共计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对公司、华伦集团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乐山中院通知公司:冻结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的股权;查封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上述资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即2009年5月22日至2011年5月21日止。 根据重庆银行于2009年5月21日向眉山中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眉山中院审查,裁定:查封、冻结公司持有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股权。 上述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相应财产保全。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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